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生育醫療費; (二)計劃生育手術費; (三)生育津貼; (四)生育補助金; (五)生育護理補助金; (六)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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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其職工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有權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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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有權報銷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包括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費。 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藥物流產、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復通手術以及皮下埋植避孕術等計劃生育手術的,有權報銷計劃生育手術費。 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的結算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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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14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滿2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由財政支付工資(含支付部分工資)的用人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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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依法生育的,男職工可以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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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男職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參加了生育保險,并在產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可以領取一次性生育護理補助金。生育護理補助金的標準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1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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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職工依法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后報銷有關費用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證明或者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收據,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相關證明、票據進行核實。符合有關規定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者需要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相關理由或者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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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下列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發生的費用; (二)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用藥、進行檢查的費用; (三)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女職工懷孕及產假期間治療合并癥和其他疾病的費用; (五)除急救、急診外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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