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招調員工工作,積極引進所需技術技能人才,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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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市企業招調員工入戶我市的,適用本規定。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調公務員、職員以外的人員入戶我市的,可以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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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調員工包括招工和調工。對在深圳市外已就業、有工作關系且已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按調工辦理,其他人員按招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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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招調員工工作應遵守依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并依照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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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招調員工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和實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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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勞動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我市招調員工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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