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基本補貼標準 自采暖補貼基本補貼為每個采暖季每名職工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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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附加補貼標準 行政和全部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附加補貼,每名職工比照(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文件確定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按下表計發;企業和部分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附加補貼,每名職工參照行政和全部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附加補貼標準由單位自行確定,其中,經房改部門核準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按核準的面積標準計發。 住房面積標準 基本補貼(元) 附加補貼(元) 總補貼(元) (平方米) (每人每采暖季) (每人每采暖季) (每人每采暖季) 60 470 470 70 470 80 550 80 470 160 630 90 470 240 710 105 470 350 82O 120 470 470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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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職工其一處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積達不到標準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職工自采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元的標準領取不足面積的取暖補貼。 其一處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標準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職工自采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集中供暖或職工自采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其一處采用煤爐取暖的住房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職工自采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或職工自采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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