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 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的事由確定。 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繳驗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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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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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準許在中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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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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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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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在中國變更居留地點,必須依照規定辦理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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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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