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人才市場活動,保障人才市場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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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特區人才的招聘、應聘、租賃、轉讓、人才中介服務以及人才市場的行政管理活動。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離職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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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人才市場,是指在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事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下,從事人才交流與服務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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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循自愿、自主、平等、公平、真實、誠信的原則,有利于促進人才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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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人才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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