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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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適用本條例。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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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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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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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財政等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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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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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收繳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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