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資助申請人按照市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規定,提交一般資助申請材料。市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后,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資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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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試點示范單位應根據試點示范專利工作方案,編制專項資助項目預算報市知識產權局審核。 市知識產權局對專項資助項目預算審核同意后,與試點示范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合同,并申請預撥不超過專項資助總額70%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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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試點示范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使用資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應在項目實施合同期滿后兩個月內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驗收申請。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項資助余額的撥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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