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內容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應采取閉卷筆度,選擇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下,經同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核準,可采用口試。操作技能考核應結合生產經營或工作實際,選擇典型工件、作業項目或模擬操作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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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采用100分制,60分為及格。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項都及格為鑒定成績合格。 理論知識考試中操作技能考核單項合格的成績,有效期限為二年。未合格的項目,申請鑒定人可以在二年內申請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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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職業院校所設專業的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相符合的,其畢業生申請參加中級以下(含中級)職業技能等級鑒定時,理論課考試成績合格者可視為鑒定理論知識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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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統一命題。鑒定試題必須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并符合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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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凡是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頒布的職業(工種)試題,由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從職業技能鑒定國家題庫中提取。對國家尚未頒布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工種)和我區特有職業(工種)的試題,由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專家命題,報經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在全區范圍內使用,并報國家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職業技能鑒定試卷必須從國家題庫或自治區題庫中提取,各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及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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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印制、保管、發送應按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和辦法執行。 職業技能鑒定試卷應采取保密方式,以清樣形式發送,發送的內容: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操作技能鑒定所需設備、工具和材料的清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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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各地(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于鑒定工作開展前1個月將各職業(工種)參加鑒定人數、等級報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收到報告后,應根據各地(市)實際情況,在絕對保密的前提下,提前發送鑒定試卷清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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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試卷的各個環節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試卷由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派專人送到考場。一旦發 生泄密,必須立即向同級和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采取相應措施補救,并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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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負責考場管理和具體實施考務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派巡考人員巡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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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考務人員、考評人員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派遣,并嚴格按照有關考務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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