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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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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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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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參照本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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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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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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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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