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長沙市工傷保險辦法》(長政發[2004]34號)及《湖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湘勞社政字[2004]2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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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境內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和《長沙市工傷保險辦法》(長政發[2004]34號)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及其親屬,相關單位或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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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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