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的計算機網絡管理,使用全市統一印制的IC卡、醫療保險證、病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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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需要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備案。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贛州市中心城區內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市醫療保險局負責贛州市中心城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并簽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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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度。參保居民年度內可在居住地就近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首先到本人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突發疾病搶救除外)。需要轉診轉院治療的,應經本人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同意,逐級轉往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病情相對穩定后,也可轉到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對尚未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地區,參保居民可選擇街道辦事處的地段醫院或所在的鄉鎮衛生院為首診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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