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shè)立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承擔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工作。 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當?shù)貏趧幽芰﹁b定申請,并組織到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縣(市)不再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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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內(nèi)容: (一)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限延長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五)工傷職工工傷與疾病因果關(guān)系的鑒定; (六)供養(yǎng)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八)其他部門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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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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