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㈠以家庭繳費為基金來源主要渠道。 ㈡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㈢財政補助和單位補助。 ㈣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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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 ㈠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80元。 ㈡居民個人每年繳納220元,市、縣(區(qū))財政各分別補助30元。 ㈢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員,個人每年繳納80元,市財政補助150元,縣(區(qū))財政補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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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需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政府研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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