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在校中小學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兒童實行定額繳費,每人每年按100元繳費。年滿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阿壩州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當年具體繳費數額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2008年繳費標準為240元)。 (一) 個人繳費標準 1.在校中小學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兒童,個人每年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10元;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個人不繳費。 2.年滿18周歲以上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個人每年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140元;城鎮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每年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80元 (二)政府補貼標準 1.在校中小學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兒童,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州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元;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元。在此基礎上,對屬于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除中央財政補助5元外、州財政再補助5元。 2.年滿18周歲以上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州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在此基礎上,對屬于城鎮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除中央財政補助30元外,州財政、縣財政各再補助15元。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鎮居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三無人員”,屬于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補助。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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