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規范行政職權運行,將行政職責、執法依據、實施主體、執法流程、執法結果等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明確不同層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避免重復交叉執法。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管轄權、執法協助、移送執法案件等爭議時,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協調;不能協調一致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和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及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行政執法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以及其他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或者當事人申請其回避: (一)是行政執法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與行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行政執法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舉止文明、行為規范,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決定應當合法、適當。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的事實、法律依據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和市場管理秩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強化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
|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違法違規收取費用,罰款不得與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利益掛鉤。 行政執法機關罰款、收取費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開具法定票據、清單,并執行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
|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會計檔案等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法定文書,開具法定票據、清單,妥善保管扣留財物,并按規定時限作出處理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使用或者處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 行政強制措施時限和解除條件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部門及機構、崗位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及責任追究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范圍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未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作出決定。
|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逐步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制作完整的執法文書,利用音頻、視頻等電子技術手段,對立案、調查取證、行政決定等行政執法全過程實施跟蹤記錄。 對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行政執法活動、插手具體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領導干部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
|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行政執法部門的違規檢查行為,企業有權拒絕并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投訴受理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及時查處。 除涉及安全生產、制售假劣食品藥品、環境污染等領域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外,其他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經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實施。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從事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應當制作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記錄,形成行政執法檢查報告。需要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反饋行政執法檢查情況的,應當經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
|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企業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和查封、扣押財產以及凍結銀行存款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有下列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一)干涉企業的招投標; (二)干涉企業工程建設過程; (三)干涉企業采購; (四)干涉企業對各類合作者的自由選擇; (五)以參股分紅、合伙合作等方式向企業謀取利益; (六)向企業索取錢物、報銷費用; (七)強制企業捐贈、贊助,購買指定商品、訂閱報刊、刊登廣告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八)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組織; (九)強制企業參加各類收費性質的會議、培訓、考察、檢查、評比等活動; (十)接受企業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各種形式的饋贈以及影響公正執法的有關活動安排; (十一)其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收集、報送、處理、監督、反饋的網絡平臺,實現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執法信息資源共享、網上投訴、網上移送、網上辦理、執法動態交流和案件信息流程跟蹤和監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