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非農業戶口的下列人員,均可依據本辦法參加居民醫保: (一)全日制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 (二)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 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 (三)滿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四)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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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異地享有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不在本辦法參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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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居民以社區為參保單位,由社區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組織申報、辦理參保。新認定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自認定的當月在社區或學校辦理參保身份變更手續。 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由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醫療保險卡》,參保人持《醫療保險卡》到統籌地區指定代理銀行所屬儲蓄所核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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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居民參加醫療保險應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需同時提供低保證、殘疾證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社區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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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居民在參加醫保同時,必須參加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個人繳費標準為:學生繳費20元;其他人員繳費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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