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提起上訴的,跟案書記員應當在收到上訴狀的同時,向上訴人送達收到上訴狀的通知、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通知書(包括預交費用的數額、期限、中院賬號及不按期預交費用的法律后果等,勞動者上訴的除外),并收到上訴狀后三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案。 書記員在收到答辯狀后三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或答辯期滿未答辯的),應在三日內按歸檔要求整理裝訂全部案件材料,經主審法官檢查無誤后,連同上訴狀、答辯狀、上訴案件移送函、預收上訴費收據或上訴人緩、減、免交上訴費的申請書一并交立案庭統一移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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