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工因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彈性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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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不定時工作制可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營銷人員、非生產性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點,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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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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