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的人員,設立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等待期為參保后9個月。等待期過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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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未經我市定點醫院會診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轉院,在外埠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住院進行器官移植、安裝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等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七)住院床費、取暖費; (八)按規定其他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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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按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符合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住院治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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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制度。起付標準為500元。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按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辦法規定支付。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本人自付。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用由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需負擔一定比例費用,支付時以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結算單據為準,按照不同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計算,具體比例是: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以內的部分(含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參保個人負擔40%。 (二)5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65%,參保個人負擔35%。 (三)《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診療項目目錄》中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費用參保人員先個人自付20%,余額按上述比例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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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批準轉往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個人負擔比例在原有的基礎上上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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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后,在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超過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不含起付標準以下和個人負擔的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支付65%,個人負擔35%,大額醫療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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