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一般資助是指對資助申請人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向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及國外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申請專利的相關費用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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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助申請人,可以申請資助: 。ㄒ唬﹪鴥劝l明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ǘ﹪鴥葘嵱眯滦突蛲庥^設計專利權人; 。ㄈ┫愀圩詷藴蕦@、澳門授權發明專利或臺灣授權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港澳臺地區專利)專利權人; 。ㄋ模┮罁袊炗喌膮f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國外專利)專利權人。 前款所述資助申請人申請專利時,申請人地址應當屬于本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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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一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應當由申請人共同提出資助申請,且專利申請時第一申請人地址屬于本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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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申請費(包括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在專利申請受理后按實際繳納金額的80%資助; (二)實質審查費、授權費(包括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權當年年費),在授權后按實際繳納的金額資助; (三)授權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費,按實際繳納金額的80%資助; 。ㄋ模⿲@碣M,在授權后按每項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緩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的國內發明專利,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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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申請費(包括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和授權費(包括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權當年年費)在授權后,實用新型按實際繳納金額的50%資助,外觀設計按實際繳納金額的60%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緩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的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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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港澳臺地區專利資助的,每項專利的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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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外專利資助的,每項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5個國家,每個國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每項外觀設計專利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每個國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同一個資助申請人每年度獲得的國外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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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受理資助申請后,國內專利和港澳臺地區專利在15個工作日內,國外專利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資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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