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監控、發布失業率,制定促進就業政策; (三)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四)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核定、收繳、支付和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和就業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失業保險政策、法規的執行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