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醫療保障體系,滿足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 119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7〕37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9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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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家庭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群眾自愿、政府引導的原則;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五)堅持低費率、廣覆蓋、保大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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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市、縣(市、區)兩級經辦,全市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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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做好制度實施、綜合協調、業務管理與政策宣傳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的身份認定、參保登記、代收保險費、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做好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確保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到位。
市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城鎮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參保及繳費等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戶籍認定和提供相關基礎數據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城鎮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低保對象身份認定,并及時提供相關動態數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
市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全面提升醫療服務質量,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市殘聯負責城鎮居民中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并及時提供相關動態數據。
市宣傳、發展改革、物價、藥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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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對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縣(市、區)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層工作機構設在鄉鎮、街道、社區和學校(幼兒園),并設專人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代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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