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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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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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志愿兵。 志愿兵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志愿兵服現役的期限,從改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 根據軍隊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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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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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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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現役的,服士兵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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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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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士兵預備役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 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二)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地方與軍事專業對口的技術人員; (三)其他編入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二十八歲以下的預備役士兵。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除服第一類士兵預備役的人員外,編入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其他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條第一類士兵預備役第(三)項所列人員,二十九歲轉入第二類士兵預備役;預備役士兵年滿三十五歲,退出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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