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凡駐本市境內的企業(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須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前提下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應本著積極穩妥和區別對待的原則,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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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制度,執行統一的政策規定,市、縣(市、區)分級管理、資金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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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由市級管理。其余用人單位參加所在縣(市、區)基本醫療保險。郵電、金融及其它以條條管理為主的單位,以其分支機構或下屬單位參加所在縣(市、區)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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