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財務工作報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等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大規章制度、措施和辦法,由校長頒布執行。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校內津貼分配、公益金、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民主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可以向學校黨委和主管部門提出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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