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不低于60元/人,城鎮居民可適當高于農村居民。今后隨經濟發展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2010年1月1 日起,紹興市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60周歲至89周歲的人員,農村居民60元/人,城鎮居民70元/人;90周歲及以上人員100元/人。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和財政補貼部分同比例支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不足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目前暫定為:繳費5年(含)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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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按規定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從核準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0周歲、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到年滿60周歲時允許其按當地當年平均繳費額進行補繳,也可選擇按其他檔次繳費標準進行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財政按補繳時當地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年齡不滿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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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規定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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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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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按本辦法參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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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本辦法實施時已滿60周歲人員),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并加發優待養老金。其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即: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與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實際費用及財政補貼一并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該標準今后由上級政府或部門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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