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以職位工資為主,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相結合的職員工資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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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實施宏觀管理,由人事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各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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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核定的工資總額,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辦法和各職位的工資標準。 事業單位職員的工資分配辦法,必須經本單位職工(員)大會或職工(員)代表大會通過。 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辦法和各職位的工資標準,應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人事主管部門備案;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報人事主管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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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職員的工資待遇,以職位工資為基礎,并根據工作數量、工作質量以及個人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因素確定。 受聘不同職類兩個職位的職員,按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確定主要職位,依主要職位享受工資待遇。 職員在解職待聘期間,只保留原聘任職位的職位工資等固定工資;經單位批準自費離職學習的,停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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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職員的休假、住房及其他福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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