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費管理,不斷完善發展農保事業的費用調控機制,按照厲行節約和費用與效益掛鉤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煙臺市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縣級經辦機構)。
|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費是指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含人員支出,即支付在職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各項勞動報酬及各項社會保障等;日常公用支出,即單位用于購買商品及勞務的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即按政府規定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如救濟費、住房公積金等;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即單位購建、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及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
|
第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費實行專戶核算,并嚴格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門的核算要求如實列支,自求平衡,不得與基金賬混淆,不得設賬外賬。
|
第五條
縣級經辦機構是事業法人單位,主任為法定代表人,對經費開支負主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