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條
養老保險待遇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審查要點: (一)勞動者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 (二)勞動者已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 (三)勞動者的出生時間; (四)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崗位(工人崗或管理崗); (五)勞動者在職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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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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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復不能補辦;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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