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紹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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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鄉居民可以參加統籌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一)不屬于《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對象或不符合其它各類社會養老保障條件(農村養老保險除外); (二)具有統籌地戶籍且戶籍年限滿5年(屬政府統一安置遷入或因區域調整劃入的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齡在16至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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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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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鄉居民繳費水平與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集體補助、財政補貼水平與統籌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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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分級管理,以市區、縣(市)為統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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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互進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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