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昆明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費率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一)選擇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1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個人帳戶的劃入標準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 暫行規定》執行。 (二)選擇只建立統籌基金的靈活就業人員,按8%的費率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三)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時已滿45周歲的,繳費比例按上述標準增加2%;已滿55周歲的,繳費比例按上述標準增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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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連續繳費年限男年滿35周年、女年滿30周年的可不再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靈活就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可視同基本 醫療保險 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 達到上述年齡規定,但連續繳費年限不足的,應按達到上述年齡規定時靈活就業人員年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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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應按季繳納 醫療保險 費,也可根據本人實際按年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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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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