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建立社會化、開放式創業服務體系,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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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有創業愿望和創業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創業知識和技能的訓練,并對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創業項目推薦、專家咨詢、小額擔保貸款、創業項目跟蹤扶持等服務,提高其創業能力,促進其創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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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失業人員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主管部門。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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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創業培訓補貼必須按培訓后成功創業的比例支付。創業服務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成果的方式,提高創業服務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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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費用所需資金分別從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每年應做出相應的資金預算,保障失業人員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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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失業人員每年可參加一次政府補貼的“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創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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