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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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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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醫療費、失業待遇及生育待遇等損失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范圍,應由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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