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農村低保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年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并適當考慮水、電、燃料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等費用,制定州內農村低保標準,保障標準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第十三條
農村低保標準綜合參考下列因素確定: (一) 維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物品的種類和數量; (二) 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費用; (三) 市場綜合物價指數,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指數; (四)農村居民的平均實際收入和平均消費水平; (五)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入狀況。 根據目前我州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為年人均純收入低于625元以下的實行補助。經濟發展水平較好的縣市可以高于這個底線,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建設、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對農村低保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稅收、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各級相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涼山州農村低保社會救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