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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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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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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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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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除按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以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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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并可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 (二)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 (三)替代他人參加節育措施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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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所在單位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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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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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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