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具有開展全日制航海中專、專科及以上學歷教育資格的院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專業學生完成學校規定的教程并取得畢業證書,等同完成本規則規定的三副、三管輪崗位適任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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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持有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船員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認符合《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準后,可按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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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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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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