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現本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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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下列人員(下稱參保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參加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一)本市高中(含珠海市技工學校、珠海市城市職業技術學院中職部、珠海市衛生學校、珠海市體育運動學校、職業高中,下同)、初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及各類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及幼兒園)在冊的學生及兒童。 其中非本市戶籍的在冊學生及兒童,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隨同父母在本市生活。 2. 父母任一方應當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是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投資人或個體工商戶。 (二)本市戶籍不在校、未入園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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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專院校在冊學生,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以院校為單位參加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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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尚未就業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高中、初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及各類幼兒園等是指經省、市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全日制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機構及幼兒園(不含托兒所,下同)或中央、省駐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駐本市軍警部隊自辦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大專院校是指經國家或省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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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應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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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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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的征集,并按本辦法規定將應由財政補貼的醫療保險費列入財政預算。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采取動用結余基金、調整繳費標準以及由市財政補貼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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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擴面和參保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費的征收、支付、管理等具體業務經辦工作。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學校、幼兒園在冊學生及兒童的參保工作。 市、區婦聯負責組織所屬幼兒園在冊兒童的參保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工作。 市審計部門按規定對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協助做好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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