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一)軍事院校畢業的學員; (二)在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開辦的培訓軍官的機構受訓后,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 (四)軍隊的文職干部和個別接收的非軍事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在戰時,現役軍官還由下列人員補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為軍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適合服現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干部。
|
第二十六條
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
第二十七條
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
|
第二十八條
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 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
|
第二十九條
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退出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以及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在到達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登記,報請上級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