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我市勞動能力鑒定行為,提高鑒定工作質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29號)、《關于加強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15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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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含縣(市)、區)境內發生工傷并經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職工及其家屬、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均應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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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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