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集體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集體合同前,合同草案文本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勞動者一方的協商代表應當就協商過程和內容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作出說明。 集體合同草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表決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在集體合同正式文本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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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自雙方協商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將集體合同文本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報送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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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應當由協商代表將集體合同以適當方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勞動者有權查詢集體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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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不得再就集體合同約定的事項提出集體協商;一方提出的,對方有權拒絕協商。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資集體協商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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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集體合同的規定與規章制度的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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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集體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簽訂勞動安全衛生、職業技能培訓、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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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雙方應當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簽訂后,由用人單位方面代表或者工會組織負責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報送的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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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方面的協商代表由本行業、本區域內的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直接選派的,協商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認可該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方面的協商代表采取層層委托、漸次授權的方式推選產生的,協商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參與推選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未參與推選的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認可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的,該集體合同對該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該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的,用人單位與其勞動者簽訂的集體合同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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