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運用,保護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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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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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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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采取措施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并保障專利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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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戰略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的專利工作,研究、解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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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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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保障專項資金的規模與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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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的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地區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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