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引進人員的18周歲以下子女(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齡在20周歲以下且仍在中學就讀的子女,以及出國(境)留學人員配偶可一同隨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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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辦理人事立戶登記和人才引進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szhrss.gov.cn)“人力資源引進”欄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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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市外錄(聘)用工作人員需要辦理入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委、市政府對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其配偶的引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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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均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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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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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22日起施行。2008年4月10日深圳市人事局印發的《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深人規〔200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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