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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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活動及管理中的具體規范,以及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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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鼓勵中國教育機構與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得到普遍認可的外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鼓勵在國內新興和急需的學科專業領域開展合作辦學。 國家鼓勵在中國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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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對發展中外合作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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