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計發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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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當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下一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調整金額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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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供養親屬的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條例》所規定的遺屬是指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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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九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十二倍。 本細則實施后,國家對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標準和享受條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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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符合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政策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領取條件,或者在市外已領取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支付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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