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企業破產的相關費用主要由破產費用(清算費用)、職工安置費用、社會保險費用、拖欠費用、社會職能移交補助費用等構成。各項費用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政策進行預決算,嚴格審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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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破產費用(清算費用)包括: 。ㄒ唬┢飘a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清算組辦公費用、清算組工作報酬以及審計、評估、拍賣等中介費用; 。ǘ┢飘a案件訴訟費用。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破產程序公告費等; 。ㄈ﹤鶛嗳藭h費用; 。ㄋ模┐呤諅鶛嗨栀M用; (五)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六)清算期間職工基本生活費、醫療費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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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安置費用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安置費; 。ǘ┖贤坡毠さ慕洕a償金; 。ㄈ┕毠さ挠嘘P傷殘待遇,遺屬及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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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ㄒ唬┗攫B老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費; (四)失業保險費; 。ㄎ澹┥kU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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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拖欠費用包括: 。ㄒ唬┞毠すべY; 。ǘ┫聧徛毠せ旧钯M; (三)社會保險費; 。ㄋ模┞毠さ钠渌M用(含企業向職工的借款、醫療費、撫恤費、喪葬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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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社會職能移交補助等費用。主要包括破產企業移交中小學、醫院和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等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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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依照《破產法》及其有關規定,包括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在內的破產費用(清算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 破產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等屬于勞動債權的費用、欠繳社會保險費以及因破產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給予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嚴格按《破產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順序,在破產財產中清償。其他相關費用從處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所得、企業主管部門籌集和財政補助等渠道籌措的資金中解決。 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清欠不足部分,對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部分列入破產相關費用,其余不能清償的欠繳部分,依照有關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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