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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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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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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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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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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