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擬引進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 (二)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正常工作; (三)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四)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就業登記手續和社保繳納;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六)無勞動教養及違法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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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申請引進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核準方式予以辦理: (一)兩院院士; (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 (三)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并在任期內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專業人才"),且不超過其對應的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最高年齡的; (五)具有經全國統考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準認定有效的省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六)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8周歲以下的; (七)獲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在本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十)留學人員直接來深創業、工作,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記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累計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人民幣24萬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 (十五)經本市軍官轉業安置管理部門核準備案的駐深部隊隨軍家屬。 前款第(十一)項至第(十四)項所規定人員,須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屬技術技能引進入戶條件,第(十一)項至第(十四)項屬投資納稅引進入戶條件,第(十五)項屬政策性引進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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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辦引進,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核準方式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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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引進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本市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執行情況按照審批方式予以辦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準認定有效的省外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持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公布目錄范圍內的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本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四)具有大專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五)具有大專學歷,持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六)具有大專學歷,在本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七)現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八)本市依法登記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150萬元以上的; (九)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累計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 (十)在本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人民幣12萬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15萬元以上的。 前款第(八)項至第(十一)項所規定人員,須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屬技術技能引進入戶條件,第(八)項至第(十一)項屬投資納稅引進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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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戶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單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請引進,但擬引進人員的實際年齡須未滿50周歲,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本市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執行情況,按照分居時間長者、學歷高者、技能高者依次優先的原則擇優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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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符合技術技能引進入戶條件的人員現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后,其引進年齡未超過本辦法規定相應年齡的,可以申報引進,但對于申報條件規定年齡須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其申報引進時的實際年齡須未滿5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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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擬引進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應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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