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務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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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境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適用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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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指導,并負責下列勞務派遣單位的行政許可: (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公司,在本省設立子公司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 (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在本省設立子公司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 (三)中央駐陜單位出資或合資設立的公司,在本省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 (四)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出資或合資設立的公司,在本省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 (五)省屬事業單位出資或合資設立的公司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并確定本市(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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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應當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優質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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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監督電話,并在本行政機關網站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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