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沒收侵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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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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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擅自啟封、處理被扣押物品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被扣押物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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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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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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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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