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lǐng)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guān)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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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guān)及其直屬機構(gòu)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guān)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quán)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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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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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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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nèi),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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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guān)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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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招錄機關(guān)根據(jù)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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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nèi)容根據(jù)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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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guān)根據(jù)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jù)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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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招錄機關(guān)根據(jù)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jié)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guān)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guān)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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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jīng)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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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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